13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


13.0.1 电站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及规定,并应贯彻执行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。
13.0.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13.0.3 电站的生产场所和附属建筑、生活建筑和易燃、易爆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、防火隔断、防火间距、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的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规定。
13.0.4 电站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。
13.0.5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及设备室应有防爆保护措施。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等的规定。
13.0.6 电站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电灼伤、雷击、误操作等。电池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。
13.0.7 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》GB 5083、《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》GB/T 8196等的规定。
13.0.8 液流电池室应采取措施防止酸性电解液对人身可能造成的伤害。电池室内可设置冲洗池、洗眼器等设施。
13.0.9 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,应有安全防护设施。
13.0.10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,电池设备及其支承构件应设置抗震加固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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